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抗字第81號
- 抗告人
-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救字第2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5月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5月7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52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0年4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