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停字第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停字第1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復職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8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