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06號

有關土地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406號

聲請人
陳明達(被選定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15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406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土地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