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6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64號
- 聲請人
-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6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依上開規定,於法有據。又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具狀表示有關承當訴訟不得命其繳納裁判費云云,並無可採。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