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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0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蕭惠芳曹瑞卿梁哲瑋李君豪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80號

上訴人
呂孟如(即呂天時之繼承人)
上訴人
呂學仁(即呂天時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表人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孟如、呂學仁為上訴人呂天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呂天時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呂孟如、呂學仁4人,有戶籍資料可稽。其中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呂孟如及呂學仁2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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