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4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呂孟如(即呂天時之繼承人)
- 上訴人
- 呂學仁(即呂天時之繼承人)
- 被上訴人
-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代表人
- 程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呂孟如、呂學仁為上訴人呂天時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呂天時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1年7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呂孟如、呂學仁4人,有戶籍資料可稽。其中上訴人呂學圖、呂靜淑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呂孟如及呂學仁2人迄未依法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