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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5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碧芳許瑞助王俊雄鍾啟煒侯志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665號

上訴人
陳朝賀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耀文 律師
被上訴人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代表人
呂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二、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㈢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或發回原審。」(見本院卷第23頁)。經核上訴聲明中有關「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110年11月26日申請,作成准予變更本件納稅義務人為上訴人之處分。」部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侯 志 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君 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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