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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71號

勞動基準法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胡方新蔡如琪李玉卿林欣蓉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上字第471號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素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福正 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代表人
高寶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及第57條分別規定:「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及「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而行政訴訟法第178條之1及第263條亦分別明定:「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違憲者,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及第五章之規定,於最高行政法院上訴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院受理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因認所適用的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於是提出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於該聲請案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於是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欣 蓉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47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勞動基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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