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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5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胡方新林玫君李玉卿洪慕芳張國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58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審判長亦於112年6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內足以證明。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供證明,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張 國 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5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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