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5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3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再審,未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2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審判長亦於112年6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內足以證明。至今聲請人仍然沒有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供證明,故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