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0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03號
- 聲請人
-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原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3年2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