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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0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李玉卿張國勳洪慕芳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803號

聲請人
胡明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會(原名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11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聲字第608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13年2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張 國 勳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803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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