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1號
- 抗告人
- 黃典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等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更一字第74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4月1日送達;而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於113年3月1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