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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0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李君豪林淑婷梁哲瑋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303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2月10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爰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58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4年2月4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憑。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法官 梁 哲 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0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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