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 聲請人
- 王千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82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臺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82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3年7月8日及113年7月12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