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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聲請法官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蕭惠芳林惠瑜梁哲瑋李君豪林淑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聲請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82號裁定,聲請再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審聲請裁判費新臺幣臺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682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民國113年7月8日及113年7月12日,分別向本院各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經核其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李 君 豪

法官 林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6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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