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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王碧芳王俊雄鍾啟煒林秀圓陳文燦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88號

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4年2月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0日送達;又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亦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4年1月7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所提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鍾 啟 煒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陳 文 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章 舒 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88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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