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八號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八八號
- 聲請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張運才律師
右聲請人因撫慰金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
七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均駁回。
理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原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原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撫慰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八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四九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七七二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原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原裁定以其再審之訴因逾期而不合法,予以駁回,併駁回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並未具體指及,則其泛言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揆諸首開說明,即難謂合法。其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件對於本院所為歷次之裁判聲請再審者,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判具有再審之原因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原因,本件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裁判之聲請再審為不合法,已如前述,從而其請求廢棄本院前此歷次裁判,即無庸審究,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評 事 葉 振 權評 事 黃 璽 君評 事 沈 水 元評 事 林 清 祥評 事 劉 鑫 楨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