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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八三號

聲請解釋憲法行政裁判日期 89 年 06 月 15 日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八三號

原告
甲○○
被告
司法院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解釋憲法事件,原告不服司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八

八年訴字第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訴願,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為前提;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至若司法院大法官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案件議決不受理之決議,乃大法官行使憲法解釋權之司法權作用,非居於行政機關之地位所為行使公權力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即非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原告前以本院八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四四號裁定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原告不服該不受理之決定,對之提起訴願(以再訴願論),被告認係對於非行政處分而為,訴願為不合法,乃決定駁回,尚無不合。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揆諸首揭說明,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評 事 曾 隆 興評 事 劉 鑫 楨評 事 鄭 淑 貞評 事 徐 瑞 晃評 事 張 瓊 文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路 南 玲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八八三號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釋憲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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