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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綠星彭鳳至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八

十八訴字第○六九七三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緣關係人陳世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以其「車床刀座自動進給機構」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本案之結構特徵及技術手段已見於申請在先並經核准之第00000000號「車床複式刀座自動進給機構」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一)、第00000000追加一號「車床複式刀座自動進給機構(追加一)」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二)及第00000000號「車床複式刀座自動進給機構(一)」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三),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發給(八七)台專(判)○五○二○字第一一一九五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原告不服,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序兩造訴辯意旨如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本案為使車床刀座達到結構輕巧之自動進給功能,故利用離合式驅動套筒之技術原理。至於傳動方式及傳動路徑,均與各引證案相同,如引證二第六圖A所示,將馬達上之傘齒輪直接與垂直軸桿下端之傘齒輪組設齒合。另本案之離合式驅動套筒之技術手段,分別揭示於引證二第七、八圖,顯示撥動桿撥動滑動套筒向下環形端面齒或上環形端面齒囓合,進而驅動複式刀座作動進給,以及引證三之撥動離合構件。被告認為引證二不適格對本案主張不具進步性之證據,但就新穎性而言,本案顯然是參酌引證二之既有技術而導出之新型,亦即引證二仍可視為「既有技術」

而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再者,被告認為各引證案與本案均有「空間形態」不同之問題,然各引證案均使用車床刀座,亦使用於刀座之自動進給,被告認定空間形態有異,顯非適法。又將各引證案分開,再個別獨立與本案比對,亦顯然有違「判斷進步性之原則,准予二件以上或不同文獻之全部內容,部分內容相互組合,以及准予先前技藝之各片斷部相互組合」而判斷是否輕易完成之審查法理,為此請求判決撤銷一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查引證一之公告日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較本案申請日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晚,非屬本案申請前之習知技藝,並不適格於對本案主張不具進步性之證據。且引證二之傳動機構之連結配置與空間形態與本案實不相同,難謂本案不具新穎性。原審定理由二已載明「引證一與系爭案相較,兩者傳動構造之連結配置及空間形態並不相同,再者,系爭案之離合式驅動套筒及從動套筒之離合式設計與引證一亦不相同,故難謂系爭案之自動進給機構連結形態及細部結構等專利特徵不具新穎性,...故亦難謂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原審定理由三、四在於說明引證之無法證明本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之理由,而原審定理由五則在於說明本案並非引證一、三所簡易轉置而成,故本案仍具進步性之理由。原審定理由除將各引證與本案一對一方式比較外,尚將引證一、三以多對一方式與本案做比較來判斷本案是否違反進步性,原審定所持之審查基準並無違反判斷進步性之原則,原告之訴並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其訴等語。

理由

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為專利法第九十七條所規定。又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認有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規定而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異議者,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除應備具異議書外,並應附具證明文件;從而有無違反專利法規定之情事,依法應由異議人附具證據供查。本件原告以本案違反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檢附引證一、二、三,對之提起異議。被告以本案係於橫向滑板之旋轉槽座上組設一馬達,使馬達驅動軸前端之傘齒輪凸伸於旋轉槽座內,與旋轉槽環中心垂直樞設之傳動軸底端傘齒輪相嚙合,再由傳動軸頂端之傘齒輪與一傳動套筒前端之傘齒輪嚙合。其中傳動套筒係樞設於旋轉座之頂部內,而旋轉座頂部末端固設一螺帽,由樞設於刀座滑板末端具有手動把手之螺桿螺穿,且螺桿前端穿過傳動套筒。另於旋轉座螺帽前方樞設一離合式驅動套筒,其內面由一鍵塊滑移卡設於螺桿之滑動鍵槽,其中離合式驅動套筒之前端與從動套筒之末端具有相對之環狀端面齒,可由旋轉座末端操作桿之撥動離合式驅動套筒之凹緣,使環狀端面齒相互卡合或分離,促使車床刀座達到結構輕巧之自動進給功能。引證一主要係於床鞍內之橫向進給導螺桿旁,平行樞設一驅動軸,於驅動軸靠近托架之一端固設一齒輪,使與導螺桿之齒輪僅可個別受託架內之驅動齒輪囓合傳動;於驅動軸上套合一從動套筒,從動套筒前端具一齒輪,框設於橫向滑板底緣之固定承座上;橫向滑板內同向增設一傳動軸桿,傳動軸桿末端固設一齒輪,促使該齒輪與從動套筒之齒輪囓合,同時從動套筒隨著橫向滑板在驅動軸上滑動,橫向滑板上複式刀座之旋轉槽盤中心,樞設一兩端各具傘齒輪之垂直軸桿,配合複式刀座之任何旋轉角度,仍可由傳動軸桿前端之傘齒輪,將動力經垂直軸桿傳至複式刀座之旋轉座內增設之驅動軸桿前端傘齒輪上;驅動軸桿末端上設置一離合式從動齒輪,可與卡固於螺桿滑動鍵槽上之驅動齒輪囓合或分離;其中螺桿係樞設於刀座滑板末端底緣上,而離合式從動齒輪係由一樞設於旋轉座末端掣桿上固接之圓盤所撥動,且驅動齒輪係定位於旋轉座內部,螺桿所穿設之螺帽前方固定於承座。引證一與本案傳動構造之連結配置及空間形態並不相同,本案離合式驅動套筒及從動套筒之離合式設計亦與引證一不同,難謂本案之自動進給機構連結形態及細部結構等特徵不具新穎性。且本案利用結構精簡、驅動直接傳動構造即離合式之驅動套筒,俾使車床刀座之自動進給機構傳動確實及控制靈活,具增進之功效,難謂不具進步性。引證二之公告日為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較本案申請日為晚,無從對本案主張不具進步性。況引證二係引證一之追加案,乃針對引證一之傳動構件複雜龐大,複式刀座難以調整到正確位置之缺失,設計出一種利用動力馬達與垂直軸桿之滑動套筒相配合,達到直接驅動控制、簡化傳動組件及提昇傳動效率之目的,其傳動構造之連結配置及空間形態與本案不同,難謂本案不具新穎性。引證三主要係於床鞍內橫向進給導螺桿上加設一道鍵槽,而於橫向滑板底緣設置一固定承座供導螺桿穿過,其中固定承座內部樞設一與導螺桿相螺合之螺套,螺套前端框設一可隨著固定承座在鍵槽上滑移之驅動齒輪,固定承座內部後方滑設一受控掣桿作動之方栓軸筒,螺套與方栓軸筒相鄰之端面上各設有可相互呈軸向囓合之方形齒。引證三雖揭露離合式驅動套筒之技術,惟本案之構件配置、空間型態、操作方式與引證三各異,本案之離合驅動套筒在使用實施上,較引證三之方栓軸筒更為直接確實,具增進之功效,難謂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本案無違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乃為本案異議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以本案傳動方式及傳動路徑已見於引證二第六圖,離合式驅動套筒之技術揭示於引證二第七圖、第八圖及引證三之撥動離合構件,引證諸案均使用於車床刀座之自動進給,本案係集合引證諸案之技術,不具新穎性云云。訴經經濟部訴願決定除持與原處分相同之論見外,並以引證一、二之傳動連結配置、空間形態、離合式設計等皆與本案不同,引證三離合式驅動套筒知技術雖與本案相似,惟本案於構件配置、操作方式上與引證三有所差異,難謂本案自動進給機構連結配置之細部結構等特徵不具新穎性。本案利用結構精簡、驅動直接之傳動構造及離合式驅動套筒,俾使車床刀座之自動進給機構傳動確實及控制靈活,而其離合套筒在使用實施上更為直接確實,難謂不具增進之功效,而駁回其訴願。再訴願決定亦同,並以車床結構為因應多軸移動之需,多會應用傘齒輪組合與離合式動套筒等技術,惟本案之傳動連結配置形態、離合式設計、操作方式與引證諸案皆有差異,且具有增進之功效,並非引證

一、二、三之單純相加組合,難謂不具新穎性、進步性等由,駁回其再訴願。經核與經濟部於訴願、再訴願階段函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審查所具意見書相符,該大學係學術研究機構,所陳意見又無違反相關法令或論理法則,自得採納。原告仍執陳詞主張,本案特徵與引證諸案相同,係引證諸案之互組合云云,殊無可採。本案與引證案雖均係關於車床刀之自動進給之新型,但其空間型態非必相同,本件原處分及訴願、再訴願決定,除將本案逐一與引證案比較外,亦將引證案全部與本案相比較,而認本案與引證案之傳動連結配置、空間形態、離合式設計等皆與本案不同,並非引證一、二、三之單純相加組合,無違「判斷進步性之原則」。原告起訴意旨洵無足取,其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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