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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徐樹海吳明鴻鄭淑貞林家惠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號

抗告人
乙○○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十二月四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停字第一二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以其所持有、坐落台北市○○○路一二一號四、五樓之房屋,於七十五年購買時其外側即已有已加蓋之違建,屬「既成違建」,而在緩拆之列。八十九年因屋頂老舊漏水及隔鄰新建大樓併排,惟恐盜賊入侵,而在外側違建加裝防盜窗,又為了穩住防盜窗,所以砌上約二塊磚之寬度。詎相對人不查,而以新違建視之,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作成查報拆除之行政處分。事後又屢次來函有意執行拆除之行政處分,致使抗告人飽受騷擾。上開查報拆除處分顯然違法,且其執行將使抗告人之權利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現抗告人已提起訴願(訴願決定已作出,為駁回訴願),為此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在本件行政處分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以前,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前段所稱「難於回復之損害」,在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而侵犯到人民之公法上權利時,國家與人民間原先並沒有一個特定的給付原因事實存在,故此等侵害,在性質上,與民事法制上之侵權行為法類似,其填補之範圍,應以「固有利益」之填補為原則。而上開「難於回復之損害」之要件是否具備,其決定標準自然是以「聲請人受侵犯之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如果將來要加以填補時,有無可能回復到其未受侵犯前之整體『固有狀態』,但所謂「原來固有狀態」,在財產權之情形,當然不是指權利形態與內容之完全一致,反著重在經濟上之等價性。不然幾乎所有物或權利狀態之變動均可被視為「難以回復之損害」,而可以申請停止執行,則行政訴訟法上「行政處分之執行力原則上不應行政爭訟之提起而停止,僅有在例外之情況下來容許停止」之立法原則,即告失守,顯然是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規範設計。本件抗告人系爭違章建物,如因原處分執行而遭拆除,仍然可以依其客觀市價用金錢來加以填補,並無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產生」可言。何況就此抗告人亦僅謂:「其飽受騷擾」而已,至於為何拆除結果將使其等受到「難以回復之損害」一節,並未說明。則除非抗告人能證明其有超過該違章建物本身金錢價值以外之利益會因為拆除處分之執行而受到影響,才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可言。是以在本案中,原處分之執行,尚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核與前揭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而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謂:系爭建物係屬衛浴設備及廚房,如遭拆除,抗告人全家不能洗澡、煮飯。相對人屢次公函拆除,抗告人所受威脅、恐懼、憤怒與不平,精神之折磨,豈能以筆墨形容,而抗告人之母亦因擔心系爭房屋被拆除,精神恍惚,致發生車禍死亡。原裁定顯有違誤,請予廢棄等語。

三、按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固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應以事實上如經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始得為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自明。而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不能以金錢賠償,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經查抗告人系爭違章建物,如遭拆除,仍可依其市價以金錢填補,並非屬難於回復之損害,抗告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有超越該建築物經濟價值以外之利益,而無法以金錢填補之情事。至於系爭違建究屬既成違建或新違建,係屬實體之爭執,無從於本件聲請程序中審認。原裁定否准其停止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本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四五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