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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五號

違反公路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葉振權林家惠吳錦龍劉鑫楨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行政院
代表人
游錫堃

右當事人間因違反公路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本院九十

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三號判決關於其餘上訴駁回部分,提起再審之訴。關於再審被告

行政院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必須由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為再審原告或再審被告,其當事人方為適格。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九三號判決(以下稱原判決)關於其餘上訴駁回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惟原判決之當事人為再審原告,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而行政院並非該確定原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原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再審原告將其列為再審被告,於法不合。此部分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九五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路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