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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陳石獅吳錦龍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

抗告人
乙○○○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壬○○
抗告人
庚○○○
抗告人
戊○○
抗告人
己○○
抗告人
丙 ○
抗告人
共同指定送達代收人
抗告人
丁○○
相對人
臺中縣政府
代表人
辛○○

右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

十七日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官署放領公地,雖係基於公法為國家處理公務,而其所為放領之行為,則係代表國庫處分其財產,與私法上之買賣行為無異,倘因而發生私權關係之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人民與代表國家之官署因私經濟權義關係發生爭執,應訴由普通司法機關依法裁判,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請求救濟。而行政官署基於私法關係之地位所為之通知,不問其性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要均屬私法上之行為,與基於公法上權力服從關係所為之行政處分有別。」本院四十五年判字第九三號、四十九年判字第八號著有判例。次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市縣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代管。...。市縣地政機關對於第一項代管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得為使用、收益或管理上之必要處分。代管所得收益扣除代管費用及代繳各項稅款後,如有剩餘,應予提存。」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前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所明定。據此,市、縣地政機關依本條項規定所為之代管,屬法定代理行為性質,而代管機關對於代管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既得為使用、收益或管理上之必要處分,顯見代管之市、縣地政機關,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強制與服從關係),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平等關係),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私經濟權義關係(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倘因而發生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非屬行政法院之職掌管轄範圍。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起訴主張其為陳堂春(五十二年三月十七日死亡)之合法繼承人,民國七十六年間台灣省政府辦理王田交流道台一線大度橋引道拓寬徵收工程,由相對人於七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府地權字第九三○九號公告徵收陳堂春所有之台中縣烏日鄉○○段八二○、八二二地號土地並禁止移轉,復以七六府地四字第一一一一六九號函核准徵收,供作道路使用,惟迄未發放徵收補償費,相對人既已徵收抗告人繼承之土地,復未依法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土地徵收補償費,為此訴請相對人應發放抗告人等徵收補償費新臺幣(下同)五百一十四萬六千八百五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一日總登記時,登記為陳哮(陳堂春之父於日據時期昭和十四年十二月六日死亡)所有(嗣又載為陳堂春所有,惟登記原因仍記載為總登記),因逾期未辦繼承登記,於七十二年七月十五日由相對人臺中縣政府依前開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執行代管等情,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系爭土地既於相對人代管期間即被徵收,土地徵收補償費發放完畢後存入相對人帳戶保管,而依前開說明,相對人之代管行為,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私經濟權義關係,則相對人代管之土地因被徵收變更為代管土地徵收補償費,核其性質,仍屬私經濟權義關係,倘因而發生爭執,應向該管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非行政法院管轄之職掌範圍,原審因而為抗告人敗訴之裁定,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尚無違誤,抗告意旨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二二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