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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

保障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間保障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九一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就被選送公務人員而言,一經審定錄取並報行政院核定後,依規定可赴國外研究進修最長達六個月,期間可帶職帶薪及公假公費,且有關辦理護照、簽證、旅途平安保險、來回機票、在國外膳宿、觀摩實習等費用,悉由服務機關及人事行政局負擔,並因此得以吸收國外新知,提昇個人學養,故非有法定事由,不應任意剝奪其權益。抗告人經法務部遴選,通過相對人出國專題研究甄試,經相對人審核小組審定錄取後並報行政院核定在案。法務部嗣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以法八十九人字第○○二七三八號函請相對人註銷抗告人出國專題研究資格,其理由係依據「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然抗告人被陳訴案早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經法務部調查完畢,並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經監察院調查完竣,並無違法失職情事。相對人係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以八十九局考字第二○一○一七號函通知抗告人業經錄取,是抗告人經錄取時該案已經調查完畢,復查無違法失職情事,前開註銷資格原因顯已失所附麗,相對人即無從依前述規定註銷抗告人出國專題研究資格。故相對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局考字第○一三二七四號函註銷抗告人出國專題研究資格,自屬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再者,由於政府經費拮掘,行政院提供所屬各機關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之名額日益減少,僅以此次甄試為例,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僅有二個檢察官名額,甄試過程至為不易。對於被選送公務人員而言,其所取得出國專題研究之權利或利益,更甚於機關內部之考績甲等或其他福利措施,自應允許被選送之公務人員對於註銷資格之行政處分提起復審以謀救濟。原審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顯非適法,難令抗告人甘服云云。

二、原裁定以:按公務員權益之保障依復審、再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為之,為公務員保障法第四條所明定。又依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二○一、二四三、二六

六、二九八、三一二、三二三、三三八號解釋意旨,須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處分,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事項,始可提起行政爭訟。抗告人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經法務部推薦參加九十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甄試,由相對人審定錄取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在案。嗣法務部九十年五月十日法九十人決字第○一五九一○號函以抗告人有「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實施計畫」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註銷資格之情形,且其身為檢察官行為稍欠謹慎,不宜出國專題研究,請相對人註銷其出國專題研究資格。相對人遂以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九十局考字第○一三二七四號書函復法務部略以:「...有關選派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係屬各機關權責,本案陳員係由貴部推薦參加九十年度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錄取人員,茲以貴部既本諸權責認為陳員身為檢察官而有稍欠嚴謹行為不宜出國專題研究,本局同意照辦」,並副知相對人。查相對人前開書函,係同意依照法務部之意見,辦理註銷抗告人出國專題研究之資格,核其內容並未改變抗告人公務人員之身分關係,且非屬於公務員權利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未侵害抗告人因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揆諸首開說明,自不得提起復審、再復審及行政訴訟,一再復審決定,遞從程序上不予受理,核無不合,因將抗告人之訴駁回,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查相對人同意法務部所報註銷抗告人出國專題研究之資格,並未改變抗告人服公職之身分,且對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及其服公職之權利亦無重大影響,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僅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尚不許其以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抗告論旨,執前述理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蘇 金 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七○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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