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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89號

有關考銓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高啟燦鄭忠仁黃本仁黃合文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8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代表人
熊光華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考銓事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上訴人對於違法之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程序上即應受理,並對違法之復審決定為撤銷之判決,命復審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而非僅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為由,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原判決顯然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又停職處分既得提起行政救濟,而留職停薪亦影響上訴人基於公務員身分而原本得支領俸給及晉敘之權利,且復審機關將停(復)職得提起復審之內容,亦明確指出包含停職、復職及留職停薪,則原審法院徒以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而忽視留職停薪對上訴人權利之影響,顯然違反論理法則及平等原則。至於鈞院92年度裁字第1770號裁定,係針對是否註銷出國受訓;89年度裁字第395號裁定,係針對請假;86年度裁字第1864號裁定及第1429號裁定係針對私立學校否准留職停薪是否屬於行政處分而為論述,與本件之情形迥然不同,因此,原審法院以此做為留職停薪為管理事項之論據,亦有理由矛盾之當然違法情事。另依據上訴人被推薦報考時之前例(即保訓會91年5月27日公訓字第9103061號函),只要考上,不論是否在名額內,均准帶職帶薪,惟對上訴人為否准之決定,顯然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再者,94年同時考上該班之其他機關學員,除上訴人之外,均係帶職帶薪,而獨上訴人未能獲准帶職帶薪,其處分亦顯違平等原則等語,為其理由。

三、惟查,原判決援引之本院92年度裁字第1770號裁定、89年度裁字第395號裁定、86年度裁字第1864號裁定及第1429號裁定,雖與本件事實關係不同,然其認定對於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處分、考績評定、機關內部所發之職務命令或所提供之福利措施或其他工作條件及管理必要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之結論,並無不合,上訴人主張原審以此做為留職停薪為管理事項之論據,即有違誤云云,自難執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論據。又留職停薪並非停職,上訴人主張停職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無非係其個人主觀法律見解,洵無可採。另核其上訴狀所載其餘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及就原審本其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對機關是否准許公務人員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乃屬工作條件之管理處分,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否妥適之認定,任意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8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考銓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