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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七八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徐樹海鄭淑貞高啟燦吳錦龍林茂權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七八號

上訴人
左岸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行政院新聞局
代表人
林佳龍

右當事人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本件上訴意旨略以:國內科普出版工作涉及外文之翻譯或編輯方面,以正式聘僱關係作為執行方式者並不多見,是牛頓出版公司無從向被上訴人提出申請聘僱容士毅,而容士毅具備之理工科及英語背景,完全符合相關法規所規定「專門與技術性」之要求,且有關容士毅為牛頓出版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亦完全符合科普出版事業所要求之實幹經驗,其較法規所定之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標準,有過之而無不及,被上訴人應參酌國內科普出版事業之特殊性,對相關法令作互補性之詮釋,對容士毅之資格認定作適當仲裁,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經核上訴論旨,旨在述說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所述原處分不當之理由,惟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王 褔 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林 茂 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七八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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