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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29號

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2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行政院
代表人
庚○○
參加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林錫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66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94年9月15日以94年度判字第01419號判決,茲查本院判決理由有誤寫之處,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419號判決理由欄地號「41-7」應更正為「41-17」。

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263條準用同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本院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1419號判決,理由欄地號「41-7」顯屬誤寫,應更正為「41-17」。爰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2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徵收處分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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