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2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277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18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3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6年度判字第44號判決駁回其訴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予以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3年度裁字第32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狀陳內容,與聲請人前次聲請再審之事由雷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