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
- 聲請人
- 曾樹芳
- 聲請人
- 蔡玉書
- 聲請人
- 黃張寧華
- 聲請人
- 施台生
- 聲請人
- 梁中文
- 聲請人
- 吳自典
- 聲請人
- 黃白虹
- 聲請人
- 黃志強
- 聲請人
- 劉星樞
- 聲請人
- 王綿貞
- 聲請人
- 湯 牽
- 聲請人
- 侯榮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判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判之當事人為限。第三人不受該裁判之拘束,自無對於本院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餘地。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