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4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49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馮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0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3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聲明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甲○○、乙○○並非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述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其逕行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