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39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黃綠星陳秀美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392號

上訴人
隆華大旅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93年1月1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次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原算至93年2月8日(星期日)即已屆滿,因期日末日為假日,故延至93年2月9日上訴期間屆滿,乃上訴人遲至93年2月12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雖謂其於上訴法定期間已向被上訴人送達上訴狀云云,惟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事實,卷內亦查無任何資料可資佐證,自難認該主張為可採,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 綠 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