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936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936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停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中,固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但應以有行政處分之存在,且如經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而有急迫情事者,始得為之,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規定自明。如原行政處分早已確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即不得停止執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79年5月間與陳宏雄、莊歐玉蘭合夥就坐落宜蘭縣員山鄉○○段新城小段126-1地號等5筆土地,興建房屋出售,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案經宜蘭縣稅捐稽徵處處分補徵營業稅新台幣(下同)2,695,940元,抗告人不服申請復查,獲准變更核定為2,567,561元。抗告人及陳宏雄仍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分別經本院82年度判字第884號及82年度判字第550號判決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再審,亦經本院以82年度判字第2013號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此有各該判決影本附原審卷可稽。宜蘭縣稅捐稽徵處乃對抗告人等三人裁處罰鍰16,794,849元。抗告人、莊歐玉蘭及陳宏雄對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追減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之罰鍰396,483元,重新核定應處罰鍰為16,398,366元。陳宏雄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亦經本院以84年度判字第1850號判決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處罰鍰新台幣3,000元部分撤銷,駁回陳宏雄其餘之訴,亦有該判決附本院卷可稽。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分局乃將經判決確定之罰鍰16,395,366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行政執行處以90年度營稅執特專字第2273號執行。故該罰鍰處分對抗告人亦屬已確定,依首開說明,不得停止執行。原裁定駁回其停止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936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