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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登科簡朝振葉百修高秀真藍獻林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

聲請人
曾樹芳
聲請人
蔡玉書
聲請人
黃張寧華
聲請人
施台生
聲請人
梁中文
聲請人
吳自典
聲請人
黃白虹
聲請人
黃志強
聲請人
劉星樞
聲請人
王綿貞
聲請人
湯 牽
聲請人
侯榮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判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以原裁判之當事人為限。第三人不受該裁判之拘束,自無對於本院之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餘地。本件聲請人並非本院93年度裁字第365號裁定之當事人,其對該裁定聲請再審,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簡 朝 振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高 秀 真

法 官 藍 獻 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008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