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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32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徐樹海廖宏明黃合文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3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94年11月30日94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開裁定理由欄第6行「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應更正為「因國家賠償事件」。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 褔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32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