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正字第0003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正字第0003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本院94年11月30日94年度裁字第2623號裁定有應更正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開裁定理由欄第6行「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應更正為「因國家賠償事件」。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