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10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政府
- 代表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24號判決,提起上訴,併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關於請求給付休耕補償金部分,係請求給付新臺幣(以下同)72,972元,亦即除原於原審請求經駁回部分之36,486元外,另增加36,486元之給付請求,此增加部分核屬訴之追加。揆之前開規定,此部分訴之追加為法所不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