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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10號

農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蔡進田梁松雄吳明鴻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10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1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24號判決,提起上訴,併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院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2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聲明關於請求給付休耕補償金部分,係請求給付新臺幣(以下同)72,972元,亦即除原於原審請求經駁回部分之36,486元外,另增加36,486元之給付請求,此增加部分核屬訴之追加。揆之前開規定,此部分訴之追加為法所不許,自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進 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10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農地重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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