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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89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1189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87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駁回確定後,曾多次提起再審之訴與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顯無理由或不符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4年度裁字第190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經查聲請意旨所陳各節,業經聲請人於原裁定聲請再審程序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18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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