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51號

有關營業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25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有關營業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營業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0年度判字第1276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認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以91年度判字第2052號判決駁回後,聲請人復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本院以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分別以93年度裁字第117號裁定及94年度裁字第962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與前所提起再審之訴所述之理由相同,顯係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其再審之訴所為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揆之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況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無一相符,本件再審之聲請,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251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營業事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