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4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49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相對人
- 通訊處桃
- 代表人
- 胡鎮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民國(下同)63年11月1日退伍,遭台中縣團管區司令部承辦人員侵占其士官退役金,剝奪其生存權及財產權;又總部人事署「有關更正起役年資為民國30年1月1日曾多次函覆不符辦理」乙節,上訴人所呈陸訓部官兵離營報告書與年中資歷表,記載詳實;原處分函覆上訴人之陳情,尚有其他文字,應予詳加審查其真意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以相對人94年3月23日鄭樸字第0940005489號書函,核該函之性質,純屬單純事實之說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僅重複在先前訴訟程序之陳述,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