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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49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49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相對人
通訊處桃
代表人
胡鎮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民國(下同)63年11月1日退伍,遭台中縣團管區司令部承辦人員侵占其士官退役金,剝奪其生存權及財產權;又總部人事署「有關更正起役年資為民國30年1月1日曾多次函覆不符辦理」乙節,上訴人所呈陸訓部官兵離營報告書與年中資歷表,記載詳實;原處分函覆上訴人之陳情,尚有其他文字,應予詳加審查其真意云云。

三、經查,原裁定以相對人94年3月23日鄭樸字第0940005489號書函,核該函之性質,純屬單純事實之說明,尚不對外發生准駁之法律上效果,難謂其屬行政處分性質,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人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並無違誤。抗告意旨僅重複在先前訴訟程序之陳述,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49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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