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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38號

年資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蔡進田李得灶陳國成

原告
甲○○
被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代表人
趙世璋(司令)

上列當事人間因年資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於63年11月1 日由軍官退伍,經計算服務年資30年核發退伍金。嗣先後陳請併計7 年士官役年資核發退伍金,經被告否准,循序起訴併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700 萬元,經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之行政法院以88年度判字第3643號判決駁回確定。之後原告又先後多次陳情,經被告函復後,再次循序起訴,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744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行政法院以95年度裁字第264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二、現原告逕行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核發7 年士官役年資之退伍金加計利息,及國家賠償新台幣500 萬元。經核其請求核發退伍金部分,係課以義務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5 條規定,須以經過訴願程序為前提,其本次起訴,未再經訴願程序,並不合法(若以之前所經訴院程序為據,早已逾起訴期間)。其請求國家賠償部分,則經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之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起訴亦不合法。如此之不合法情形均屬不能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9 款、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23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年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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