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 抗告人
- 富貴傳家企業社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所為95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代表人「劉富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