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14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正字第00012號抗 告 人 富貴傳家企業社 代 表 人 甲○○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5月 22日所為95年度裁字第1054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之代表人「劉富貴」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