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025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武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91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7年度判字第432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91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所述各節,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顯係於本院裁定駁回後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