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22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226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關務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22日以96年度裁字第2937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3日送達,亦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據。聲請人於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