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03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033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代理局長)
上列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82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聲請人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82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完全相同,並未表明其所欲聲請再審之原裁定有何合乎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事實。且查聲請意旨所陳各節,業經聲請人於原裁定聲請再審程序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