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93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79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政機關。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3個月。」、「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提出於管轄行政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276條第1、2項、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67年判字第738號著有判例。又按依行政訴訟法第73條規定寄存送達者,於合法寄存送達時即發生送達效力,至於應受送達人何時前往寄存處所領取送達文書,在所不問。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不服本院民國(下同)95年6月22日95年度判字第91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原判決係於95年7月5日寄存送達於郵政機關,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已生送達之效力。又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並未表明上開再審事由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首揭判例意旨,本院無庸命其補正。從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95年7月6日起算,因再審原告住居所在高雄市,扣除在途期間8日,原應至95年8月12日即已屆滿,惟因該日及翌日依序為星期六、星期日,依法應以次日即同年月14日(星期一)代之。再審原告遲至95年9月1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此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據,顯已逾越首揭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9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