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5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90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49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之父即被繼承人黃再添於民國89年10月13日死亡,上訴人為其繼承人,黃再添8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上訴人所屬彰化縣分局審查以黃再添與陳聰明、姚添水等3人於85年間合夥興建彰化縣和美鎮○○里○○路房屋14棟出售,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經核定85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33,397,797元,依房屋建築營造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3,339,780元,減除營利事業所得稅824,945元,按黃再添合夥比例2分之1,核定營利所得1,257,418元,歸課綜合所得總額1,506,401元,補徵應納稅額167,003元,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主張本件稅額加利息後合計為207,640元,原審卻以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未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顯有違誤,其判決程序違法,則實體判決內容,自屬違法;又黃再添、姚添水及陳聰明等3人確實無合夥建屋出售,原判決所述內容,顯與事實不符,亦違反證據法則,應無以維持,且被上訴人未提出明確事證,以證明黃再添確實係本件納稅主體義務人,原審未依職權審查,原判決顯有違誤等語,為其論據,查原判決對於上訴人在原審之各項主張,業已論述甚詳,並無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又本件為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稅額為167,003元,該稅額不包括利息,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所為裁判依法得不經言詞辯論,經核上訴狀所陳各節,均係主觀其對法律見解之歧異,以及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所為指訴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無需由本院加以闡釋必要,本件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9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