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86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公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為行政訴訟法第265條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公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起訴不合程式,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3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10日內補正,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顯係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行政訴訟法對於上開裁定,並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抗告人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