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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146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鑫楨侯東昇林樹埔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146號

抗告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

上列抗告人因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與相對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關稅法事件,聲請參加訴訟,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緣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下稱海洋博物館)委由宏鵬報關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1年8月9日向相對人所屬高雄機場分局報運進口俄羅斯白鯨六隻(下稱系爭貨物),嗣於同年9月6日向相對人申請依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進口稅,經相對人審核結果,以系爭貨物實係由抗告人出資購置進口,顯非專供海洋博物館於教育、研究、實驗等目的使用,且與海洋博物館簽訂BOT合約之抗告人,非屬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2條規定之教育或研究機關,無免徵關稅之適用,乃否准海洋博物館免稅之申請,海洋博物館與抗告人不服該否准處分,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駁回後,海洋博物館與抗告人均表不服,提起上訴,原審判決關於駁回海洋博物館之訴部分,經本院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審理(本院95年度判字第1939號判決),更審中已達成訴訟上和解;至於駁回抗告人之訴部分,本院則另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本院95年度裁字第2661號)。抗告人復依行政訴訟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經原審法院以相對人否准海洋博物館免徵進口稅之申請,並未致其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且抗告人與海洋博物館對於訴訟標的亦無必須合一確定情形,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不合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謂:系爭貨物係抗告人出資購買,進口稅亦由其支付,相對人否准免徵進口稅之結果,最終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實有法律上利益受損之可能,原法院認抗告人僅有事實上之利害,不無違誤云云。惟查,「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依已確定之事實,系爭貨物雖由抗告人出資購買,進口稅亦由其支付,相對人否准免徵進口稅之結果,最終縱由抗告人負擔,然此結果乃係抗告人與海洋博物館間內部分擔之問題,其因未能免徵進口稅而受有不利益,僅屬於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難謂其對原處分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抗告人與海洋博物館對於訴訟標的並無必須合一確定情形,原法院駁回其聲請,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14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關稅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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