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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86號

公保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鍾耀光吳慧娟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86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公保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3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為行政訴訟法第265條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銓敘部間公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因其起訴不合程式,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3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10日內補正,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顯係對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行政訴訟法對於上開裁定,並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抗告人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8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公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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