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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0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107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台東縣私立台東仁愛之家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1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抗告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次按聲請人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裁字第213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理由,對於上開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0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