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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

新型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鍾耀光林茂權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35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於97年1月18日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迄今亦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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