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3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35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如未表明者,無庸命其補正,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於97年1月18日具狀聲請再審,惟並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迄今亦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