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4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449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兼共同訴訟
- 代理人
- 黃暄媛(原名丁○○)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臺北市政府為被上訴人,揆諸首揭說明,自非法之所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