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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49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鍾耀光黃本仁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449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黃暄媛(原名丁○○)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郝龍斌

上列當事人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188號判決提起上訴,追加原非訴訟當事人之臺北市政府為被上訴人,揆諸首揭說明,自非法之所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449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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