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11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119號
- 聲請人
- 乙○○
丙○○
丁○○
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枋寮鄉地政事務所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審法院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至其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774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再審事由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