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5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522號
- 聲請人
- 甲○○ 通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